矿业权新规征求意见:战略性矿产设年度出让计划
2026-08-28来源:大宗头条
自然资源部近日就《关于规范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征求意见稿)公开征求意见。文件围绕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出让计划、出让权限划分、市场化整合、生态修复、探采合一、勘查开采参数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,落实新版《矿产资源法》及其实施条例要求,强化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保障能力。
建立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,分级划分出让权限
征求意见稿提出,需依据矿产资源规划,结合战略性矿产新增资源量需求、矿产地储备部署,编制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,按照出让计划加快推进矿业权出让,出让计划可在总量可控前提下动态调整。
权限实行分级管理:
· 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、烃类天然气(页岩气、煤层气、天然气水合物)、铀、钨、稀土以及锰、铬、镍、高纯石英矿、氦气等矿种的年度出让计划制定;
· 其余战略性矿产年度出让计划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。
出让实施层面,
· 石油、烃类天然气、铀、钨、稀土以及我国管辖领海以外海域矿产资源矿业权出让归自然资源部;
· 其他战略性矿产、我国领海范围内矿产资源矿业权出让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。
文件明确共伴生矿“就高”原则,当战略性矿产与其他矿产共伴生,且战略性矿产储量达到中型及以上,按照战略性矿产确定出让权限。
政策承接新版矿产资源法律体系,锚定资源安全目标
2025年7月,历经首次大修的《矿产资源法》正式施行,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核心目标,从法律层面搭建战略性矿产特殊保护制度,把关乎经济、国防、新兴产业的矿种纳入战略性矿产目录,对部分矿种实施保护性开采。
2026年6月,《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》落地实施,进一步细化目录制定规则,综合资源禀赋、对外依存度、产业链安全等因素划定战略性矿产范围。本次征求意见稿,正是对上述法律法规的配套落地文件,把法律条文转化为矿业权实操管理规则。
鼓励市场化整合,强化集约开发与生态修复约束
在矿业权设置导向方面,文件强调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,新设矿业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、矿产资源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,持续优化矿山开发布局。
市场化手段被放在重要位置,支持各地编制矿区整体开发方案,鼓励企业凭借资金、技术、管理优势,通过市场化方式整合矿山周边探矿权、采矿权,优化矿业权布局。
生态修复要求同步压实,采矿权人申领采矿许可证,必须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。新版《矿产资源法》专门增设矿区生态修复专章,本次文件进一步将生态修复作为采矿权审批的硬性配套条件。
明确探矿权勘查面积上限、采矿权有效期,特殊矿种可协议出让
文件划定不同类别矿产探矿权出让最大勘查面积:
· 石油、烃类天然气、盐湖类矿产2000平方千米;
· 煤炭、地热、水气矿产300平方千米(矿泉水30平方千米);
· 金属、非金属、放射性及其他矿产150平方千米。
采矿权按照矿山规模设定最长许可期限:
· 大型矿山不超过30年,
· 中型矿山不超过20年,
· 小型矿山不超过10年。
针对稀土、铀矿等需要特定主体勘查开采的矿种,允许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。
油气实行探采合一,简化油气开采转换流程
征求意见稿确定油气矿业权探采合一管理制度。油气矿业权人在勘查阶段发现具备开采价值的油气资源,完成试油(气)作业,计划开展开采的,仅需在30日内向自然资源部提交探采合一计划表,即可开展开采作业,简化油气从勘查转向开采的审批流程。
后续看点
本次文件尚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,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7日。政策落地后将直接影响国内锂、稀土、钨、油气等战略性矿产的勘采投放节奏。市场后续重点关注正式文件发布情况、战略性矿产出让计划落地执行,以及油气探采合一制度实际运行效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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